内蒙古卫生健康
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全称为:内蒙古卫生健康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是有志、热心于促进社会和谐的仁人志士、医疗卫生系统、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响应党和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共建美好家圆的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良好风气,以全面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为己任,积极探索和践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内蒙古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48号天和大厦B座12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整体和谐的社会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会员单位采取各种形式在全社会唱响社会主义好这个主旋律,坚定只有共产党才能带领全国人民从胜利走向胜利,才能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才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理念。系统总结交流推广新时期卫生健康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的新成果和新经验,探讨研究新时期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切实有效的地、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卫生健康文化研究,组织医院文化的理论研究,总结、交流医院文化建设的实践经验;建立和完善道德准则,凝炼医疗卫生、计生系统职业精神,推进核心价值观文化,组织文化、管理文化、医疗文化和群众文化建设,奠造我区医疗卫生健康文化基石。
(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了解和掌握卫生健康工作者思想动态和社会舆论;以落实民生工程和医改工作为重点,为自治区各级医院开展业务活动搭建平台,积极配合、协助开展业务工作。组织和参与社区卫生健康服务有关政策措施的调研咨询和论证等工作,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卫生计生机构及卫生健康服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划和行政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
(三)积极承接政府部门授权、委托的各项服务事项及第三方(本促进会)评价工作,为我区卫生健康政策制定及公共医疗服务提供客观、准确的参数和依据。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与自治区以及全国其他省、市自治区公益性社团开展交流合作,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做法。发挥政促会工作的优势,建立卫生健康思想政治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开展工作及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卫生健康服务人员之间、机构之间的团队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内外考察、学习、培训、会展,引进、传播促进我区卫生计生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组织编写、出版学术期刊、教材、图书、信息资料及音像制品,开展相关咨询服务。促进卫生健康服务机构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联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加强政工队伍的建设,研究非公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五)弘扬志愿服务理念,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搭建医疗卫生、计生志愿者活动平台和网络,面向社会、面向广大农村及社区困难群众、提供医疗卫生健康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文明健康生活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医疗卫生健康工作者的整体素质,为构建文明和谐社会进步做贡献。同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在医疗卫生健康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进行正面典型宣传,塑造行业形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团体活动,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由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党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是执行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和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2021年7月2日以通讯会议形式召开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归本会理事会。